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快建设适应新余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适应新余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关于加快建设适应新余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就加快建设适应新余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和要求
1.当前,我市正处于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职业教育必须围绕大局,自觉承担起建设人力资源高地、全面提升人口职业素质和就业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责任,积极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
2.职业教育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适应新余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扩规模到提质量的转变,打造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二是由招生就业“两头在外”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转变;三是由传统办学模式向创新发展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更加务实、更加科学、更加健康发展。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开放性和多样性,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教育创新为动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服务新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建立产教结合的办学新模式
3.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由政府统筹、部门推动、企业主体、院校主办,院校、企业共同培养人才的现代学徒制。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制定“企业岗位标准”、“企业师傅标准”“学徒技能标准”“学生课程标准”等,明确学生、院校及企业在现代学徒制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保障学徒在院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员工“双重身份”的权益,使学徒在师傅和老师的培养下成为合格的技能型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展先招工、后入学的现代学徒制工作。
4.实行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围绕我市新能源、新材料、钢铁三大支柱产业,构建以我市职业院校为龙头,联合省内外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科研院所的产教结合体,实行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实现职业教育信息、人力资源、教育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共享与互补,逐步形成职业教育的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就业链、成果转化链和继续教育链,加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推进学生和员工岗前岗后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5.加快省职教园区建设。认真做好职业院校退城进园和引校入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江西省职业教育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职教园区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加大招商引校力度,根据院校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投资强度等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地职业院校落户省职教园区。
6.提升职业院校学生实践实训水平。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强化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鼓励院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校企联合组织实训,为学生实训提供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将生产线建到院校,院校将课堂搬到企业车间,在实践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提升教学效果。在我市实训能力较强的企业集中建立机械加工等紧缺型用工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市级示范性综合实训基地,年接纳2万名左右的学生实训或学徒。在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维权师”,对学生实习期间出现的被拖欠或克扣工资、转正难、加班加点严重、安全事故等问题进行维权,确保学生实训和学徒待遇的落实。
三、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升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7.坚持育人为本。认真做好职业院校“文明风采”大赛的组织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增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实施学生技能等级证、毕业证、素质教育拓展证“三证”制度,满足学生成长需要,促进学生人人成才。
8.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业院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互联、畅通的学分认可机制。探索建立技能与学分的转换机制。将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纳入课程体系,鼓励支持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弹性学制、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为有实践经验的学习者提供接受更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机会。探索专业教学考核与技能鉴定结合办法,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将院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将国际化生产的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服务规范等引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9.推动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加快职业院校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库,实施“班班通”工程,拓展学生学习空间,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推进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改革,开发虚拟流程、虚拟工艺、虚拟生产线等,提升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效率和效果。搭建校企互动信息化教学平台,探索将企业的生产过程、工作流程等信息实时传送到院校课堂和企业兼职教师,在生产现场远程开展专业教学的改革。
10. 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补充、培养、培训新机制,允许职业院校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面向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及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直接聘用急需的紧缺型专业人才。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建立全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人才库,探索职业院校之间“双师型”教师互聘互用机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要求“双师型”教师每年保证有一个月时间在企业实践锻炼;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有辅导学生实训或学徒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建立名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完善“老中青”结合的青年教师培养机制。激励教师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考取职业资格,其成绩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增强服务能力,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11.搭建技术推广服务平台。职业院校要搭建多样化学习平台,开放教育资源,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社区教育,服务老年人学习,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发放职业教育培训券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新农村建设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建设等服务。
12. 支持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作用,积极实施“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鼓励我市企业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员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待遇。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在新余就业或创业激励机制,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职业院校每人700元奖励;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在新余工业园区就业或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享受公租房待遇,工作满5年的,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公租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尽快制定支持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新余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13.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为基础,鼓励我市职业院校对外开展合作办学或开设分校,鼓励职业院校与国内外职业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鼓励各职业院校派遣优秀教师到国内外职业院校培训学习,凡组织教师外出培训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五、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建立多元投资办学机制
14.改革职业院校办学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社会、个人参与的多元办学机制。探索建立公办民助、股份制办学等职业教育发展新模式。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院校在建设用地、项目安排以及学生资助、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与公办院校享受同等待遇。
15.加大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每年根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及使用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调整就读我市中等职业院校新余籍学生补助资金用途,将该项经费作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为新余企业输送员工、实施集团办学、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职业院校,确保专款专用。逐步增加民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贷款贴息和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预算经费额度。退城进园的职业院校老校区土地收益按《关于加快推进江西省职业教育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16.加大校企合作经费支持力度。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年接纳100名以上学生实习、实训或学徒,时间满3个月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落实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业性职业院校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训、学徒,企业为接受学生实训、学徒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业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训场所、由院校出资自办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院校所有的加工企业,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17.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人才资源建设。核定民办职业院校教师职数,按职数标准合理配备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对民办职业院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新余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余办字〔2013〕10号)的,可同等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对愿意申请公租房且符合条件的教师享受公租房待遇;在校工作满5年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公租房。探索职业院校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条件成熟的民办高职院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本校教师职称,但仅适用于新余市范围。
18.加大职业院校招生工作力度。改革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实施中高职衔接三年行动计划。高职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就读一年制中职的,允许实行预科生制度、根据学生意愿办理转迁户口关系,并在新余报名参加高考。加大我市初三学生分流到本市中职院校就读的力度。
19.创新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监测体系。逐步调整和改进职业院校文化课和专业课统一会考制度。实施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制度,采取现场操作测试,抽查在校学生专业技能,并将抽查结果作为院校专业建设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抽查不合格的专业限期1年整改,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的专业停止招生,促进院校加强专业建设,形成“一校一品”,构建促进职业院校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机制。
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20.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开展专项督导,定期发布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对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实施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发展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探索建立人力资源统计预测和发布机制,支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推动企校合作、企业实训基地建设,构建企业与职业院校互动机制;其他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县(区)政府负责统筹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组织本地生源进入本市职业院校就读或培训,督促职业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21.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法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用工环境;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月”活动,集中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形成崇尚劳动、尊重技能,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各类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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