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政策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细则》的通知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强化政策解读工作质效,准确传递政策内涵,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和认同,有效引导社会预期,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解读政策性文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权威、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政策解读的针对性、权威性、科学性、易用性、有效性,方便群众理解掌握。

第三条  对于下列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以及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需广泛知晓的文件;

(五)其他需要解读的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解读范围。

    二、责任分工

第四条  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

(一)市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三)以各级行政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四)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配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策性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策解读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接同级政府办公室,协调推进政策解读工作;

(二)明确本行政机关应当解读的具体政策;

(三)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开展政策解读;

(四)汇集整理本行政机关发布的解读材料,组织建设政策咨询问答库,并向政府网站智能问答平台、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综合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推送;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策解读有关的其他职能。 

    三、决策公开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承办机构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政策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草案解读材料,明确意见征集渠道、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公开,并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页面链接相互关联。

第九条  决策草案解读要重点围绕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流程与内容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印发政策性文件,应当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将政策性文件代拟稿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审签。无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政策解读要求的,各级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予以退文。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把关解读材料的内容质量。本级政府办公室研判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要求起草部门补充解读;如与起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定。

    第十二条  以各级政府部门名义制发属于本机关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送本机关负责政策解读日常工作的内设机构征求意见,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第十三条  需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一并提请审议。

    第十四条  解读材料应当注重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和掌握。可针对政策性文件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理解难点、落实要求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等进行细化分析解读。不能简单摘抄文件内容或者以制作文件简版方式解读。

解读材料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公众知悉、配合、执行的内容,应当说明制定依据及合理性、合法性;

(三)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应当说明办事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应当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涉及原有政策修订和调整的,应当说明修订、调整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六)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当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的结合点、创新点及特点;

(七)对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涉及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疑问、质疑的内容,应进行全面、清晰、明确的诠释;

(八)涉及政策兑现的,还应当注明政策兑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九)解读单位、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审核制度,加强对解读材料的保密审查,确保解读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政策性文件(除市政府规章外)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定稿和解读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本级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发布;其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延后不得超过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 

五、渠道与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是政策性文件公开和解读的“第一平台”,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部门网站均应设立政策解读栏目,集中汇总发布解读材料。应做好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性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性文件有关内容。政务新媒体等其他平台转载发布时,应当与政府网站保持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探索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配以客观事实、真实数据、生动案例作深入浅出的解读,真正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和熟悉有关业务的专家学者作用,可以综合运用媒体专访、政策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专业解读,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对接、协调联系相关传播媒体、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政策解读信息,不断扩大政策解读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重要政策信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应当按照《新余市新闻发布会制度》有关要求,在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高质高效做好各项工作,推动新闻发布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在政策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解读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互动交流渠道,积极探索提供政策咨询“一号答”“一网答”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可积极探索提供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依托政策咨询综合窗口,强化政策咨询功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密切关注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发布后的各方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应当主动快速引导、释放权威信号、正面回应疑虑,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

    七、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等,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高效融合,推进政策解读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定期组织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政策理解、要点把握、热点收集、舆情研判、解疑释惑、回应引导、凝聚共识的能力,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能力和水平。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建由本单位负责同志、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法律顾问等为成员的政策解读专家团队,提高政策性文件解读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范围,定期对本细则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政策解读工作推动有力的通报表扬;对重大政策不解读、解读流于形式、解读发布时间滞后、解读质量较差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由于重大政策应解读未解读或解读不到位等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2日印发的《新余市政策解读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附  件

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拟发文件

标题

 

文件类别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其他

征集意见

□征集基层一线意见

□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征集专家学者意见

□征集企业及行业协会意见

□其他

解读形式

□发布文字解读材料

□发布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的解读材料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

□政策问答

□在线访谈

□政策参与制定者解读(专家解读、科长解读)

□召开新闻发布会

□其他

解读材料要素审核情况

□政策性文件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公众知悉、配合、执行的内容,应当说明制定依据及合理性、合法性

□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应当说明办事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涉及执法事项的,应当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涉及原有政策修订和调整的,应当说明修订、调整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当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的结合点、创新点及特点

□对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涉及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疑问、质疑的内容,应进行全面、清晰、明确的诠释*

□涉及政策兑现的,还应当注明政策兑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解读单位、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发布渠道

□政府网站*(名称:)

□政务新媒体(名称:)

□新闻媒体(名称:)

□其他渠道(名称:)

拟发布时间

□自政策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

□其他:(备注:选择其他的,需说明原因)

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

□政府网站智能问答平台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推送

起草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备注:加*的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

关联稿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