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3-09-26 09:08 来源:新余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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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规范各类价格行为。

二、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在销售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活动中,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趁节日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借节日和重大活动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切实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铁路、高速公路等有关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要严格落实好中秋、国庆假期各项收费政策。

三、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中秋、国庆节假日期间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力度,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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