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严格执行《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二、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
1、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公告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发布的,可按照原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2、对于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上述所称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合并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3、重大采购项目确需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赣发改公管规〔2021〕1092号)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
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自查和清退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
1、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并推荐供应商使用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2、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1、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不得预留质量保证金。
2、工程采购项目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退还等内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3、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五、工作要求
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供应商失信行为依法被纳入诚信记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统一执行保证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设立、超标准收取或预留、挪用、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余财购〔2022〕15号)同时废止。
新余市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