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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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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在国家和省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

2.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5〕300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6〕1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其他事项共四部分。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下,根据国家、省级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定。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先实行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再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基金筹集等内容。

1.明确参保对象。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明确基金筹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渠道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3.明确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制度,实施动态调整。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方式缴费,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2027年起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平稳过渡到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4.明确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能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待遇;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

(2)护理服务方式。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以下护理服务方式: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

(3)待遇支付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两类设置待遇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相同失能等级的同类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持一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18周岁以下人员(含视同参保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等因素适时调整。

明确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明确管理服务。对长护险经办落实的失能评估管理、定点服务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监管、经办管理、委托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把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医保、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残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明确《实施方案》的实施时间。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调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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