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新余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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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7-27 11:05 - 访问量:
各县(区)委办公室、档案馆: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档案局制定了《市档案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见附件)。
从即日起,全市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按照执法有据、程序合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清单》中规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可补救)且能够及时纠正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确保档案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有效提升档案行政执法效能,大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新余市档案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市档案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涉密、可追回),且能按规定限期改正的。 |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2 |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 |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限期改正的。 |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3 |
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 |
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纠正的。 |
《档案法》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4 |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利用档案的 |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 |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利用档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