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6〕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贯彻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的理念,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底前,先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群起步。2027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政策
(一)参保对象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省直有关单位及新钢公司参加本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筹集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渠道筹集。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制度,实施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0.15%。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原则上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用作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率为0.15%;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探索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选择按照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参照单位职工标准(合计0.3%)执行;缴费方式按照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执行。
(4)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筹资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平稳过渡到0.3%(其中,2027年费率为0.15%,2028年费率为0.19%,2029年费率为0.23%,2030年费率为0.27%,2031年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市与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7)个人账户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政策
(一)享受条件及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能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待遇;
2.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3.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
4.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和我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护理服务方式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以下护理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
社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三)待遇支付标准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根据缴费标准、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1)支付比例。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5%。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18周岁以下人员(含视同参保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2)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相同失能等级的同类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持一致。
(3)动态调整和激励约束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我省统一部署,实施与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和约束政策。
(四)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政策衔接。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服务管理与基金运行
(一)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优化市域内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资源布局,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具备资质的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支付与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的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收支预算,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者待遇政策。
(四)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五)经办服务与委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等经办服务体系。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把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缴等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共享及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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