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物价局 新余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新余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72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新余城市环境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下简称环卫费)。
一、调整环卫收费标准的理由 1、环卫费标准10年来未作调整,近年来随着油料等各种消耗材料价格上涨、人员工资的增加,致使环卫作业营运成本上升。
2、投资3800万元兴建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今年投入使用后将进一步推动运行成本的增加。
3、与省内其他设区市相比,目前环卫费收费标准显得偏低。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环卫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救济户、残疾弱智人士等困难家庭可免收环卫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收费项目:环卫费中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用于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城市卫生服务费是指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起的收集、中转、运输至填埋场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和税金等。
2、收费标准: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员),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环卫费(垃圾处理费2.5元、卫生服务费2.5元),以下其它各项环卫费中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也均为各50%。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驻余部队等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负担。
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业主负担。
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按营业面积收取。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101至5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收取(收费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1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收费金额低于540元的按540元收取)。
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床位价格在41元/日以上的,按每床位每月20元收取;床位价格在4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0元收取(经营床位的计算;一般按设置经营床位的50%核定;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按设置经营床位的30%核定)。
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洗理店、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报刊、金融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收取。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21至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8元收取(收费金额低于20元的按20元收取);101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收费金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收取)。
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收取。
集贸和批发等经营场所按摊位收取。其中:畜禽、鱼类按每摊位每月15元收取;饮食、水果、蔬菜按每摊位每月12元收取;其它摊位(含临时、流动摊位)按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四、物业管理小区环卫费的征管
物业管理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若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公司收集、中转、运输的,先由市环卫处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统一征收,2.5元的卫生服务费按其服务内容分环节再返还至物业管理企业或公司用于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其中:将垃圾从用户收集点运至垃圾存放点的,由市环卫处按每户每月0.5元的标准返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公司;从用户收集点运至环卫垃圾中转站或临时中转站(自建大型垃圾收运箱并自行收集)的,由市环卫处按每户每月1.25元的标准返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公司;从用户收集点直接运至垃圾填埋场的,由市环卫处按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返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公司。
环卫收费的调整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为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减少垃圾二次污染,环卫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从而得到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此次调整工作顺利出台。
新余市物价局 新余市财政局
200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