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与程序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根据《江西省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购条件
1、城区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持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②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2007年为9600元以下);③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单身居民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购。
二、申购程序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坚持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组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二)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定、摇号、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复审等相关工作;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审、申购人员档案初步建立等相关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组成按同一户口簿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口。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
(四)家庭年总收入主要由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及补贴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出租房屋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保险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共同申请人口数=家庭人均年收入。
(五)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表和审批表(其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家庭年总收入和成员年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
2、身份证及3张一寸免冠照片;
3、户口簿;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6、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7、属享受失业保障对象的,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
8、属残疾人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或残联认定证明;
9、属烈属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10、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市级以上总工会认定证明。
(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如实申请、社区初审和公示制度,申请人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不配合的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社区、街道办事处、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应设立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持申请所须资料向居住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表》一式三份。通过评议后,再填写《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初审。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对其开具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单位组织评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加盖公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小组或街访、邻居进行评议、调查认定其家庭人口、成员收入、住房状况等,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经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社区居委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全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
3、复审。街道办事处负责把好复审关。街道办事处在复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新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新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通知单》通知本人。
4、材料报送。对经过二级审核二次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资料,渝水区范围内的由各街道办统一汇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统一汇总;仙女湖区范围内的由仙女湖区社会事业局统一汇总;新钢公司范围内的由新钢公司街道(离退体)办事处统一汇总;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材料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后报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核准。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市房管局对已经复审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核准申请家庭在政府网站、新余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天。对有异议的,由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新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通知单》通知本人,取消其申购资格。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摇号通知单,并于6月16日采取公开分组摇号方式确定中签名单及序号(具体摇号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6、摇号。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人员分组进行编号输入电脑程序,摇号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公证人员、申请人代表、媒体记者、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现场直播。公开摇号结束后,按照中签序号及实际可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确定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由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并建立档案。未中签者参加当年下期摇号。
7、选房。中签申请人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在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按中签序号到盛德世纪花园进行选房,逾期不选或选后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其当年参加申请资格。
三、本程序由新余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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