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1、新生入学办理规定。 新生录取后,凭市(县、区)中招办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中考准考证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报到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报到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不得接收。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其他学校已录取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2、转学手续办理规定。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市县区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外地转入本市,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转学材料分三种情况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外省、外地市转入我市:外省外地市转入我市学生须经转出学校及原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籍卡片、《ⅹⅹ市高中学生转学证》、转出市、县级中招办出具该生中考分数证明、转出市、县级高中会考成绩证明、转入我市高中学校提供的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到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 (2)转往外地:我市学生转往外地,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出(原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籍卡、高中学生转学证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出手续。
3、休学手续办理规定。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三位医生签字)、病例和相关单据,经学校审查同意并开出休学证明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诊断证明,到学校和市教育局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身体康复,学校审查核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复学后,方可复学。 4、学生学籍更名办理。 学生更名需首先到户籍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然后将有变更记录的户口本交就读学校,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汇总,按照市教育局通知的时间到市教育局集中办理更名手续。市教育局将根据户口本更名记录核查后进行变更。 5、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结业。 学生高中会考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考试补考一次,经补考后,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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