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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552分。
2、表1为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表,未开征的地区在上述标准中应扣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扣除标准为:
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9分,其中,中小化肥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7分,中小化肥每千瓦时0.6分。
3、表1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分类中,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
4、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1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 |